『會員園地』借人一下電話的代價 --- 曾泰源律師

已退休執業律師的王炳梁庭長在他的臉書寫著,「日前在法庭大廈前,一個年輕男生拿著一紙小紙條,上有大哥大號碼,說:我剛從法庭出來,你的手機可以借我打一通嗎?我當場拒絕!萬一是買賣毒品,搞犯罪,這會帶來麻煩!」

或許借人打一下大哥大,只是舉手之勞,也不需花費幾個錢。但是,王律師為何要小心翼翼的,考慮到會不會被有心人士用來使用在犯罪的行為,造成自己陷於犯罪的危機呢?

所謂「防人之心不可無」,固然助人為快樂之本,可是世事難料,誰知道會不會不幸的碰到利用你的善心與電話,使用在不法之犯罪上,讓你變成被偵辦的對象呢?

我在民國83年初,剛辭退檢察官職務,執業律師時,就接到相類的案件。

話說那還是一個二、三月的寒冷天氣,在台北執業律師的陳學長,突然出現在我的事務所,告訴我說,有一件擄人勒贖的案件,被告被收押禁見在花蓮看守所,他是冤枉的,請我去律見。

被告的母親從北部來花蓮事務所辦委任,與其閒聊了一下,才知道原來被告是大公司董娘的哥哥,名下有數百輛大貨車,並不缺錢,怎可能做出擄人勒贖的重大犯罪行為,其中必有緣故,在辦完委任後,即刻入所律見被告。

當年律見收押禁見的被告,所方人員都會派人在旁邊錄音、旁聽,不似現在得由被告與律師單獨見面,可以與被告無所不談。話說當時,律見的被告,外表和善,談吐有序,不似會犯下如此重罪的人,問其案情時,很從容的回答我,「我沒有犯什麼擄人勒贖的罪,那天我只是跟女朋友在一起,然後她的弟弟臨時來找我,向我借一下黑金剛電話,走到外面去打,實在不知道是什麼原因,檢察官怎麼可以憑著我的電話撥出,就把我收押禁見呢?」

被告是無辜的,只不過是借他人打一下電話,即被鎖定成為擄人勒贖的犯罪嫌疑人。他後來被警方拘捕移送到警分局,制作筆錄時才知道,原來是被告的黑金剛大哥大被歹徒用來作為勒贖之用,遭警方鎖定發話號碼與地點,所以被告很快的先被以犯罪嫌疑人查獲,帶回花蓮犯罪地偵辦,因為被告是犯罪工具的所有人,在移送地檢署後,即令被告抗辯的借打電話的人為誰,然而尚未被警方逮捕,罪證未明,有不利益被告的情況下,檢察官當庭諭知收押禁見,似是必然的。

就被告的立場,只是借電話給自己女友的弟弟使用一下,怎可能會預知是用來作為擄人勒贖犯罪之用,就熟人的借用電話,卻被用來作為犯罪之用,既非自己的過失,也無幫助犯罪之故意,確屬無辜。但是,檢察官不是神,就有犯罪嫌疑的收押,以利偵查,防範共犯勾串證人,也是出於辦案的無奈,相信當時的檢座是不得已的考量。

瞭解案情以後,立即著手撰寫刑事辯護暨交保狀,將被告的背景資料詳與敘明,衡諸常理不可能缺錢到需要做出犯法之事,及當場有何證人可以證明被告只是借用電話與他女友的弟弟,並指出警方既有監聽錄音,從聲紋鑑識就可以辨別被告是否為行為人,當然要最直接證明被告非行為人,則是逮捕到打電話之人,應可還被告清白。

很幸運的,打電話的犯嫌,第三天就落網,被移送檢察官偵辦,在檢座調查案情明確下,立刻無保釋放被告,被告出看守所後,特意到事務所答謝。

我心裡想著,僅因借人黑金剛打了一通電話,就遭受無妄之災,本件被告雖被檢察官收押禁見,最後卻不怪罪檢察官的押人。本案最後查明真相,被告未有何涉入犯罪,當然應與不起訴處分,還被告清白。最可貴的是,被告亦未提出冤獄賠償,相信他經此教訓,應該不會再把電話隨便借人家打一下,謹以本文提醒各位看倌,凡事謹慎小心,以防被人陷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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